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課徵營業稅相關規定:
依財北國稅士林營業字第1080901442號函,如有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法」第3條辦理產學合作事取得之收入應財政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規定徵免營業稅。
- 專題研究、檢測檢、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財政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民間機構產合案應課徵營業稅)
- 物質交換、諮詢顧間、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108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份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 廢止財政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