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合作事项取得之收入课征营业税相关规定:
依财北国税士林营业字第1080901442号函,如有依教育部订定「专科以上学校产学合作实施法」第3条办理产学合作事取得之收入应财政部108年1月8日台财税字第10700704180号令规定征免营业税。
- 专题研究、检测检、技术服务取得之收入,除符合财政部99年11月23日台财税字第09900331970号令规定免征营业税者外,应依法课征营业税。(民间机构产合案应课征营业税)
- 物质交换、谘询顾间、专利申请、创新育成取得之收入,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 技术移转及智慧财产权益运用取得之收入,自108年1月1日起,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 各类人才培育事项,向受教者收取费用部份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免征营业税。
- 废止财政部75年7月29日台财税第7554812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