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校办理产学合作取得之收入,依前点规定应课征营业税者,以签约日于109年7月1日(含)以后之案件适用。(同计画执行起始日为109年7月1日后)
3.考量营业税为消费税,由买方负担,签约时买卖双方可将相关成本纳入考量,为避免造成事后买卖双方对于契约价金是否应含营业税之争议。若计画属性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规定,属课征营业税之范围者,请以内含营业税5%计算。(若有营业税计算问题,请洽本校会计室)
例如:计画总金额为5万元,管理费8%为4,000元,营业税5%为2,500元,扣除管理费及营业税费用,剩馀43,500元再迳行编列相关预算运用。
4.自109年7月1日起,申请产学合作计画时,计画主持人除填写计画申请书(含预算)一份外,尚需填写「专科以上学校办理产学合作收取之各项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规定征免营业税规定确认表」一份,经计画主持人签章后一同缴交。
研发处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