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依前點規定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同計畫執行起始日為109年7月1日後)
3.考量營業稅為消費稅,由買方負擔,簽約時買賣雙方可將相關成本納入考量,為避免造成事後買賣雙方對於契約價金是否應含營業稅之爭議。若計畫屬性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屬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者,請以內含營業稅5%計算。(若有營業稅計算問題,請洽本校會計室)
例如:計畫總金額為5萬元,管理費8%為4,000元,營業稅5%為2,500元,扣除管理費及營業稅費用,剩餘43,500元再逕行編列相關預算運用。
4.自109年7月1日起,申請產學合作計畫時,計畫主持人除填寫計畫申請書(含預算)一份外,尚需填寫「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確認表」一份,經計畫主持人簽章後一同繳交。
研發處 敬上